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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發布時間:
2025-03-19
作者:
來源:
附件2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建設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 本示范文本供建設單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時參考使用,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合法權益。
- 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應當參照本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作出書面承諾。
- 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的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內容與示范文本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向物業買受人說明。
- 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業主對本管理規約書面承諾的效力給予新的物業買受人。
(物業項目名稱)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安全、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物業項目名稱: 。
(二)坐落位置:貴州省 市(州) 縣(市、區) 路(街) 號。
(三)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 物業管理區域概況: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物業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平方米,坐落: 。(面積和坐落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上一致)
- 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 。
- 共用設備設施: 。
第三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人制定的公共管理制度,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正確處理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管線鋪設、裝飾裝修、環境保護、秩序維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第六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物業規劃設計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書面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告知物業服務人。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業主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停車費等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轉讓物業的,應自覺及時結清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服務項目的,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物業交付給業主前,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給業主后,物業費由業主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共同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以在專有部分安裝防盜網,但不應突出墻面,保持小區外觀統一;
(二)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如設計預留位置不適合空調外機尺寸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人溝通解決,在其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處理;
(三)嚴禁在室內地面鋪設超負荷建筑材料;
(四)嚴禁在室內存放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性物品;
(五)不得在健身設施、器械上晾曬衣物或物品;
(六)不得違反規定在物業共用部位、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七)不得在室內制造超標準噪音,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不得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影響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
(八)不得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用硬物敲打呼梯板;
(九)禁止經營戶(底商)擅自占用、改建規劃紅線范圍內的花園、通道;
(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及氣體;
(十一)不得實施其他侵害業主及物業服務人權益的行為。
發現有違反以上行為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相關部門。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反安全、社會治安、環保、消防、裝飾裝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本臨時管理規約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屬地相關部門。
物業服務人執行屬地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三)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等;
(五)將原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的非居住空間單獨用于出租居住;
(六)擅自安裝用水、用電、用氣計量裝置;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九)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如發現違反前款行為的,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屬地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專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將衛生間、廚房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處理管道;
(四)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等上方;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六)未經供水、供氣、供暖管理單位的批準,擅自拆改供水、供氣、供暖管道或者設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
服務人,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配合物業服務人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檢查。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遵守本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管理制度,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停車收費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但不得采取堵塞交通等違法方式進行權益維護。
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業主報裝充電樁,但因電容不足等原因無法安裝的,可采取安裝錯峰用電裝置等手段協助業主使用新能源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 在建筑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或者室內;
- 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將電動自行車電瓶帶入室內充電;
-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 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等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業主、物業使用人因維修養護專有部分需要,臨時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的,應征得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事后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人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損壞的,由當事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十五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有部分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接到物業服務人通知后,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養護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出租應當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業安全,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者轉租,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或者設立居住權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權人,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出租或者設立居住權情況以及相應人員的通訊聯系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十八條 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侵占公共物業區域的,業主等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維權,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州)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一并轉讓給物業買受人。
第二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造成業主物業損害或導致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應當申請相關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受損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負相應法律責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在交房時向物業服務人提供有效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及緊急情況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二十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依法召開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后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一式三份,業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各留存1份。
第二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附 件
承 諾 書
本人(單位)為 (物業名稱及專有部分坐落)的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理解(建設單位名稱) 制定的《 (物業項目名稱)臨時管理規約》全部內容,同意遵守本規約所有條款,如有違約,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承諾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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