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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發布時間: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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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附件4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蓋章)
業主大會審議日期: 年 月 日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 本示范文本僅供物業管理區域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業主大會籌備組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 物業管理區域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參照本示范文本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者通過網絡進行公示。業主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內容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予以討論,并將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業主。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可以參照本示范文本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 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的空白行,供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據物業管理區域內實際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
-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全面堅持黨的領導,在街道(鄉鎮)、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通過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協調運行機制,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業主之間產生矛盾沖突時,應召集雙方業主、物業服務人共同調解;必要時,可請求居(村)民委員會參與共同調解。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本業主大會名稱為 (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候補成員;
(三)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選聘物業服務人方案、物業項目管理方式,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包括服務等級標準及物業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等);
(五) 業主委員會運行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具體規則及辦法(包括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六)物業管理區域調整;
(七)使用維修資金;
(八)籌集維修資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十一)業主大會印章、檔案管理等制度;
(十二)業主大會投票人數計算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相關規定;
(十三) ;
(十四)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首屆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
第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 年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議案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表決。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現場集體討論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通過網絡等方式召開。投票前應當核實投票人資格。
(一)會議集體討論:指召集全體業主會議現場集體討論,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對會議議案在現場作出表決。
(二)書面征求意見:一是將議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為期十五天的公示,由業主在公示期限內到指定地點審閱后行使自己的表決權;二是將議案用書面形式設專人派發業主簽收,業主審閱后將自己的意見填寫在選票/征集意見表上進行書面表決。上門征求意見的,應當兩人以上專人派發、監票,業主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候選人不得作為派發監票人。
(三)網絡電子投票:指將議案發布在電子投票系統平臺上,由業主審閱并參與投票,留下表決意見并簽名。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采用書面表決、現場投票或者電子投票等方式參與表決,首屆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不得限制業主參與表決的方式。
業主參與表決應當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意思表示。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提交授權代理書原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給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方式回收業主選票/征集意見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公開的場所唱票統計、匯總,公示投票結果。
(一)設投票箱回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固定位置設投票箱,由業主在選票/征集意見表上按表列要求將個人意見填寫后投入意見箱內,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開箱統計、匯總,公示投票結果。
(二)設專人派發、同時回收選票/征集意見表。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派發的同時回收選票/征集意見表?;厥盏倪x票/征集意見表由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示投票結果。
以上表決方式中,若有破壞選舉,選票造假、違反程序規則等行為,則視投票結果無效,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5人以上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 本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成員 人,候補成員 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 人,主任為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每屆任期 年。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和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與變更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三)及時收集和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身體健康,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 。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候補成員候選人產生程序:
(一)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推薦;
(二)業主自薦;
(三)業主聯名推薦。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選舉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供業主選擇表決:
(一)會議現場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得票數多者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向業主送達選票的,由業主對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數多者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通過網絡電子平臺對候選人進行投票的,得票數多者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共有收益或者維修資金;
(二)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的不正當利益;
(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費、停車費等相關物業服務費用;
(四)虛構、隱匿、篡改、毀壞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五)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六)偽造或者指示他人偽造其他業主簽名;
(七)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書面提出辭職請求的,可以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喪失業主身份或者單位業主撤銷授權的,其成員或者候補成員資格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時,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設立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由候補成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經候補成員遞補后仍低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組成人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
業主委員會擬集體辭職的,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應當繼續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或者喪失資格的,業主委員會副主任應在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或者喪失資格7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并將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每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成員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表決同意。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參與表決。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并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告知居(村)民委員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應急預案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 。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有批準人和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可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
籌集,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三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物、檔案資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配合辦理金融機構賬戶信息更改。
第四章 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3人以上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 本業主大會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 人,其中:主任1人。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代表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真實、完整、合法及效益進行審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審查共有部分經營收支情況;
(三)審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審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的開支情況;
(五) ;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職責。
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審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業主委員會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以及通過網絡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一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會議方式履行職責,會議每 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應全體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表決同意。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二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可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 籌集,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的修訂、補充,應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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